内司办发〔2023〕4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政策咨询、准入评审、质量管理、行业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司法鉴定专家的评审、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司法厅统一建立自治区司法鉴定专家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及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开展组建工作。
第四条 国家库专家按照政治统领、择优选聘、突出重点、兼顾平衡、满足需要、 动态优化的原则聘任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配合自治区司法厅开展全区司法鉴定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聘期为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动态管理、调整优化专家库。
第七条 自治区司法鉴定专家库按专业分类设置,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和管理类。
第八条 入选自治区司法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诚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热爱司法鉴定事业;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 司法鉴定人及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和较强的鉴定工作能力,原则上应当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
(四) 管理类专家应具备丰富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经验;
(五) 身体健康,可以参加有关司法鉴定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六) 在司法鉴定领域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或其他党纪政纪处分,无其他不良记录;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入选全区司法鉴定专家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各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据本规定的条件自愿申报;
(二) 审判、检察、公安机关经本单位同意后向自治区司法厅统一推荐人选;
(三) 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对报名情况组织集体评审,确定人选;
(四)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对符合聘任条件的人选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决定聘任为自治区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并发放聘任证书。
第十条 入库专家工作职责:
(一) 参与自治区司法鉴定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建议;
(二) 参加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评审、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工作;
(三) 参加自治区司法厅及各盟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鉴定质量评查、能力验证及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等工作;
(四) 参加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投诉举报的专家论证工作;
(五) 接受办案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邀请参加专家论证工作;
(六) 参加与司法鉴定行业监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 遵守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评审规则,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影响;
(二)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论证、评议、表决;
(三) 客观公正地提出专家咨询意见;
(四) 按照相关规定情形,主动申请回避;
(五) 自觉接受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工作期间,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请托,徇私舞弊,收受任何形式的好处;
(六) 与委托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将被调整出库:
(一) 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 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 工作态度不认真,或者在工作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工作整体进展的;
(四)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 受到刑事处罚、行业惩戒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六) 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 连续两次拒绝承担相关工作的;
(八) 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库成员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产生的劳务费、差旅费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