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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章程

(修正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英文译名:Judicial Expertise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缩写:JEAIM)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盟市司法鉴定协会,从事司法鉴定管理、教育、研究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团结带领全体会员秉承科学和正义,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保证司法鉴定活动合法、有序、规范开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区司法鉴定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南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建立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开展全区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自律准则、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会员予以教育、惩戒;

(二) 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为会员服务工作。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 贯彻执行司法鉴定行业鉴定标准,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 研究全区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五) 制定司法鉴定人各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 组织司法鉴定专家对疑难、复杂、重要事项进行研讨、会商并提供咨询意见;

(七) 组织、指导会员进行业务、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沟通业务信息,总结工作经验

(八) 宣传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辑出版司法鉴定期刊、书籍、资料;

(九) 指导盟市司法鉴定协会工作;

(十) 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团体会员包括: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盟市司法鉴定协会,司法鉴定管理、教育、科研等机构。

个人会员包括: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 人执业证》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管理、教育、科研等机构 人员。

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 遵守协会章程;

(三) 热心致力本协会活动,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 符合加入本会的条件。

第九条 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要求本协会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信誉;

(四) 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自律准则规范;

(五) 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 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回收会员证。

第十四条 依法被注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司法鉴定人会籍自然取消,其担任的会内职务相应免除。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规,不履行义务,损害本协会信誉和利益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必要时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会员违纪处分办法,由理事会负责制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确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三) 选举或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选和罢免个别理事;

(五)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六) 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 决定申请设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线上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线上等形式 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忠于法律,公正无私;

(三)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突出贡献;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 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办公会的决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办公会的落实情况;

(四) 提名秘书长的人选;

(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召集,一般每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线上等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

(一) 秘书处为本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常委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工作;

2.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决定;

4.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 构及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5. 决定协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6.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二) 本协会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会长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受协会的领导和监督,在协会授权的范 围内开展工作,对协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捐赠、资助及其利息;

(二) 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业务培训收入与专项课题研究经费;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 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意见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业务主管部门用于发展司法鉴定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