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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2-03   浏览量:48


内司鉴惩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池建国

工作单位: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5010219650120203X

住址: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长青小区

根据2024年7月11日自治区司法厅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司罚决字〔2024〕第1号),认定了池建国存在“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违规事实。具体为,2022年8月25日通辽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委托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对通辽市辽河镇“腰乃木格勒村‘东坨子’林地被非法占用案”进行涉案地块面积、损害程度的司法鉴定。当事人池建国明知自己未取得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资质,仍然主持实地勘验出具该事项的鉴定意见(池建国无相应资质却在鉴定意见书中签字),导致该鉴定意见不被采信。

本协会于20248月14日履行惩戒事先告知程序,当事人池建国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协会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经研究,本协会认为池建国违反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二款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之规定。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二款及相关规定,现决定给予池建国警告的行业惩戒

当事人如不服本惩戒决定,可在收到本惩戒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复查。

行政处罚书(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