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6日 司办通〔2005〕第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适应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使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所需文本格式统一、内容规范、要求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2005年8月重新修订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我部重新修订或新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以下简称《文本格式》),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登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制作等文本格式及制作说明,供各地在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中统一采用。其他登记管理环节所需的行政许可文本格式仍适用于《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的相关规定。
《文本格式》中附件1.1至1.5为各地自行印制并应同时在网站发布;附件1.6为2005年全国统一纸质的文本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并同时在网上发布电子名册;附件1.7至1.8为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颁发。
各地在使用相关司法鉴定文本格式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