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首次司法鉴定人执业
能力考核及机构准入(扩项)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关于司法鉴定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提高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96号)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自2025年下半年开始,在司法鉴定人执业准入前开展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实行“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今后,我区将以此形式常态化开展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及机构准入(扩项)评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程序和适用人员
( 一)实施程序
司法鉴定人准入考核,按照先进行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后评审的程序进行。未通过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的,视为评审未通过,不得进入后续专家评审环节。考试通过的,其成绩不带入评审环节。 评审中由专家根据有关规定评分。
(二)适用人员
下列人员在行政许可前应通过执业能力考核:
1.申请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
2.申请变更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登记事项的人员。
二 、报名条件及范围
( 一)报名条件
申请的机构和人员,应满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登记条件,以及司法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规〔2021〕2号〕对各执业专业领域的相应标准要求。
机构申请执业的分领域及项目,对实验室CMA 和 CNAS 资质有特殊要求的,应满足相应要求。
(二)报名范围
申请以下执业类别及领域的机构和个人,可报名参与本次公共基础知识考试:
1.法医类: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仅醇类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
3.声像资料: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4.环境损害: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 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申请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准入(扩项)的人员不得跨类别报名,且执业专业领域总数不得超过3个;申请环境损害准入(扩项)人员执业专业领域总数不超过2个。
三、报名方式及时间
( 一 ) 机 构
机构需填报《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申报计划表》(见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扩项)申请表》(见附件2),并于2025年10月15日前,将纸质表格(各 一 式三份)提交至机构所在地盟市司法局。
( 二 ) 个 人
个人统一实行网上报名,于2025年9月30日10:00 — 10月20日22:00,通过以下链接进入司法鉴定执业能力考试系统,注册后按要求填写报名事项:
https://bafs.examos.cn/sfsignnm-web/public/sifa/index.html
四 、申报审核
( 一 ) 自 审
各机构应通过一定方式,对申报事项可行性、信息真实性等进行自审。
(二)预审及复审
各盟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对辖区内机构申报的准入(扩项)事项、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申报计划进行审核。于10月30日前完成对网上报名人员的信息预审,提交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复审,材料包括:(1)审核工作情况报告(盟市司法局审核意见应经局领导班子审议);(2)《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申报计划表》(2份)、《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扩项)申请表》(2份)、《机构及人员审核情况统计表》(1份,见附件3)。
五 、实施安排
(一)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
准入考核分为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专家评审二个环节。
1.公共基础知识考试(11月下旬)
此次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实行上机考试,共分两个考点:
考点1: 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 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在此考点进行上机考试)
考点2: 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在此考点进行上机考试)
试题由“司法鉴定执业能力考核题库”随机生成,包含法律 法规题(60分)和专业题(40分),原则上合格线为60分。
自治区司法鉴定专家库、自治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自治区司法鉴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能跨专业领域报名,但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文书和传统痕迹鉴定,电子数据、录音、图像类别的可以跨专业领域申报);已取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相关领域高级职称的人员。以上人员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报经盟市、自 治区两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免于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直接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以上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专家评审(12月下旬)
对通过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的人员开展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的评审工作。
评审合格分为60分。对于同一执业领域中申请分领域及项目个数超过5项的(按司法部相关规定,部分分领域及项目个数为3项),评审合格分为80分以上;涉及专业领域兼项的,每个分领域及项目评审得分均须达到80分以上。
机构评分为80分(含)以上,且鉴定人构成(鉴定人数量达到3人及以上)、鉴定能力和实验室条件均达到该项目总分的60%以上,并对鉴定机构可以从事的该专业领域的分领域及项目提出意见。
参加人员包括:(1)2025年下半年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通过人员;(2)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免试人员;(3)2024年已参加过专家评审的机构和个人。
(二)机构准入(扩项)评审
对符合申报准入(扩项)条件的机构开展评审。
以上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本次考核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 考核辅导培训。
五、联系方式
技术电话:400-811-5177
呼和浩特市:牛姝婷 0471—6649615
包头市:王永升 0472 — 2898070
呼伦贝尔市:陈禹樨 0470—8217985
兴安盟:于立勇 0482-8269031
通辽市:李跃峰 0475—8835221
赤峰市:艾施辰 0476—5680097
锡林郭勒盟:徐秀峰 0479—8267177
乌兰察布市:阿 荣 0474 — 8985058
鄂尔多斯市:赵 乐 0477-8125148
巴彦淖尔市:吕 光 0478-7988138
乌海市:高亚平 0473-3998803
阿拉善盟:其其格 0483-8331517
特此通知。
附件:1.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测试申报计划表
2.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扩项)申请表
3.机构及人员审核情况统计表
4.法律法规考试题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 0 2 5 年 9 月 2 9 日
附件1
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申报计划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2025年 月 日
序 号 |
姓名 | 性 别 | 新申请 /扩项 | 现执业领 域 | 本次申请 分领域及项目 | 是否参加本次 公共基础知识 考试 | 不参加本次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 理由 |
备注 |
说明:(1)在“新申请/扩项”栏内选填新申请、扩项。(2)若属于不参加本次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人员,在对应栏目内选择填写理由:A.申请增加执业专业领域内分领域及项目的鉴定人:B.2024年通过专家评审人员;C.公共基础知识免试人员。(3)本表一式三份(盟市司法局执1份、自治区司法厅执2份)。
盟市司法局(盖章):
日 期:
附件2
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扩项)申请表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办公地址 | 注册地址 | |||||
法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申请类别和分领域(依据司法部执业分类规定填写) | ||||||
原有类别及分领域 | ||||||
申请类别及分领域 | ||||||
机构整体情况(成 立时间、注册资金、 办公面积等)(可 附件) | ||||||
实验室及仪器设备 等条件(可附件) | ||||||
人员技术能力(可 附件) | ||||||
以上材料本机构承诺填写内容真实,无弄虚作假情形。 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 日期: | ||||||
盟市司法局审核意见: (盖章处) 日期: | ||||||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盟市司法局执1份、自治区司法厅2份)
附件3
机构及人员审核情况统计表
审核情况统计(人员)
主体 |
分类 | 报名数 量 | 审核通 过数量 | 审核不通 过数量 |
审核不通过理由 | 直接进 入专家 评审人 数 | 直接进入专家评审 理由 |
特殊情况说明 |
人员 | 准入 | |||||||
扩项 |
审核情况统计(机构)
主体 | 分类 | 报名数 量 | 审核通 过数量 | 审核通过理由(逐项列明) | 审核不 通过数 量 | 审核不通过理由(逐项列明) | 特殊情况说明 |
机构 | 准入 | ||||||
扩项 |
所属盟市司法局(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公共基础知识部分考试范围:1.习近平法治思想;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总则”中的“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二编分则”中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中的“第三章回避”,第五章证据”,“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中的“第二章侦查”中的“第四节勘验、 检查”“第七节鉴定”;“第三编审判”中的“第二章第一审程序”);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中 的“第四章回避”、“第六章证据”;“第二编审判程序”中的“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第七章审理和判决”中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1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1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1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5.《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16.《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7.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18.《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19.《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印发

